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尤其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劳动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实 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激励、 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在籍在校生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院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用人部门等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 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明确勤工助学相关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具体:
(一)人事处负责统筹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指导相 关部门进行岗位申请;审核用人部门岗位职责;参与学生勤工助学考核。
(二)学生处参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制定校内勤 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参与勤工助学 岗位招聘,负责收集用人部门的考勤及薪酬统计,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考核。
(三)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制定勤工助学 岗位职责,负责人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以及日 常管理,负责提交勤工助学学生考勤以及薪资统计,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四)财务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统筹 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助理图书管理员、助理实验实训 管理员、助理公共服务管理员、助理财务统计员、助理学生 管理员等岗位为主,辅助相关部门做好岗位工作,不能完全替代原部门的岗位人员。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 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 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岗位类型和申报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岗位,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期申请和聘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第九条 岗位招聘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宣传,指导报名的学生填写《点点app下载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协同用人部门组织招聘,招聘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面向全院公示,并报备学院人事处。
第十条 岗位管理
(一)用人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 制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强化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劳动教育,规范有序开展勤工助学各项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每月填报《合肥科技职业学 院学生勤工俭学考勤表》,配合资助中心开展学期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
(三)相关岗位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 助学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用人部门必 须按照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业务培 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 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规定,服从用人部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参照合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其劳动薪酬由用人部门 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财务处 发放。学院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薪酬按月足额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