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科教报国、启迪创新、成人 成才”的办学宗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奖项由学院出资设立,以“洲胜”二字命名的学院奖学金,属于校内资助。
第三条 “洲胜”奖学金面向我院注册在籍的全体学生。 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当年被我院录取,高考分数名列文理科前列的, 或在中职阶段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在校学生上一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担任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负责人,且任 职满一学期,工作成绩显著的;或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成员,在上一学年参加活动积极,且表现突出的。
2.上一学年积极宣传学院,为学院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上一学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表 现突出,影响较大的;或上一学年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突出行为,受到学院或社会赞誉的。
4.上一学年在思想道德、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技能(学 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的。
5.上一学年在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异、在社会实践等方面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且在全院范围内产生良好影响的。
第六条 等级划分及奖励标准
特等奖1名:10000元/人;
一等奖12名:8000元/人;
二等奖36名:5000元/人;
三等奖60名:3000元/人;
奖励名额根据在校生规模变化适时调整。
第七条 奖学金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九月份申请、评审与发放完毕。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符合上述条件的 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即提交洲胜奖学金申请表、个人总结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部门推荐:学院各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填写奖学金推荐表、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学生处。
初审及学院公示。各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及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报学院的推荐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生处。
部门推荐的名单由学生处牵头,团委、招生就业处等相 关部门一起进行初审,初审后与各系部推荐名单一起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名单如有重复,则合并上报。
(三)奖学金审定。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学生 处汇总全部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对于获奖学生,获奖材料交学生处存档,并由学生处代表学院向原所在中学进行通报,并向家长发贺信。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受理相关投诉工作,如发 现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该奖励 资金和证书,并追究评审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